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将以物抵债的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李某为被执行人胡某担保借款,因胡某无力偿还全部款项,李某代胡某偿还了下欠借款本息,后李某向宣威法院起诉胡某,经审理判决后确定由胡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等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胡某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胡某逾期未履行,李某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评估并拍卖胡某名下房产,经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该房产均流拍。此时,申请人要求以物抵债,法院依法作出以被执行人胡某的房屋抵偿债务的裁定,并张贴了腾房公告,限期胡某腾空房屋。腾房过程中,胡某数次承诺还款,但均未按承诺履行。
10月中旬,宣威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赴东山镇强制腾房,经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释明相关执行程序及不腾房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胡某主动将房屋交付申请人。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如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不成功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财产以物抵债,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法院确定的期限交付财产,不按期交付的,法院可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
原标题:《多次和解不履行强制腾房没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