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曲靖市珠江、长江上游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区石漠化严重,持续开发利用造成生态恶化,少数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致使环境污染损害,山区群众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传统思想影响,生物多样性不同程度缩减等,种种原因导致区域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环境保护治理形势严峻,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专业合议庭试点入手,建机构、强职能,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纠纷,依法严惩环境犯罪,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损害担责原则,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现对近年来曲靖两级法院审结的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一
王某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年4月期间,王某富到曲靖市马龙区月望乡深沟村委会火烧菁村大坡山,在白腹锦鸡经过的地方,采用下扣子的方式,猎捕了白腹锦鸡六只,圈养在其家中。经鉴定,六只白腹锦鸡均系国家II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价值元。
经马龙区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元;非法猎捕的六只白腹锦鸡予以没收,放归栖息地。
二
田某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年4月3日,田某斌在富源县富村镇沙厂村委会砂厂村其场院内将疑似野生动物鹰隼一只杀害,准备食用,后因不敢食用,将鹰隼尸体丢弃在住房侧边树林垃圾堆里。经鉴定,该疑似鹰隼动物来源于隼形目鹰科鹰属动物。经济价值为元。鹰科除列入国家I级保护的动物外,其他物种均为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富源法院审理,以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田某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资源,曲靖栖息有鹰隼、白腹锦鸡、猕猴等多种珍贵濒危动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猎捕、食用野生动物陋习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严惩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生态保护意识,革除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念。
三
曲靖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年12月以来,曲靖市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在沾益花山街道办事处新排社区投资建设曲靖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李某系该公司项目直接负责人,在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沾益花山街道办事处新排社区尖石山、落水洞、绿水塘占用林地用于修路、建房及堆放弃土。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7.96亩(其中公益林地16.85亩,商品林地71.11亩)。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投案。
经沾益区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罚金0元;同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元。
近年来,过度开发、不合理利用、违法占用等破坏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有限的森林资源,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使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林地资源,尤其是重点功能区生态林地保护,刻不容缓。
本案系在建设环保项目过程,忽视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审批外占用林地修路、堆放弃土、建房,造成林地资源毁坏,违背了项目建设的初衷,破坏林地资源,严重损害生态功能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好事变成坏事,教训深刻。
保护林地就是保护绿水青山,失去林地资源,发展就无从谈起。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资源,触犯环境保护的红线,破坏林地、耕地等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
李某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李某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位于沾益区德泽乡小柳树村委会蒙古箐村的2株因滑坡倒掉的*杉,砍伐并肢解拉回家中,后向该村支付元。经鉴定,被砍的2株*杉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被肢解的10件板材蓄(xu)积为3.立方米。
经沾益区法院审理,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李某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扣押的*杉板材10块、树桩1块及边料2块依法没收。
保护濒危物种繁衍生存,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保护生态环境重要部分。本案判决,对规范采挖、移栽、采伐、破坏珍贵野生植物的行为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物种保护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毁坏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示范意义。
五
中国铁塔某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
年2月2日15时许,宣威市田坝镇石塘村委会秀地梁子山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为山场内“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一根,与变压器脱落后接地放电,产生的火花散落在林地上,形成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随风力、风向蔓延导致了此次森林火灾。该“石塘基站”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有、运营的通信设施。该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亩(其中有林地.3亩,灌木林地.6亩),直接经济损失元,现场原有地表植物已被毁坏。被毁坏林地位于珠江上游北盘江水土涵养区域,类别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属二级保护林地,林地优势树种为云南松,灌木林树种为小叶荀子、火棘、对节木等。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由铁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被毁林地植被;如果不履行恢复义务,由其承担植被恢复治理费用.36元。
审理中,法院建议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本案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后经当地人民*府与该公司磋商达成协议:由铁塔公司一次性支付造林费用.36元、灭火实际支出费用.47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7元,合计万元。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由当地镇*府作为公益代表人,负责组织修复被毁林地生态环境。
因此,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其全部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问题,经受损害地人民*府与铁塔公司磋商,已达成赔偿协议,制定了恢复治理方案,确定了恢复方案实施人,被告承担了修复费用和损失费用,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保障修复方案完成。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得以实现,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该案涉珠江流域水土涵养林生态损害,属重点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该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对珠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