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每个家庭的归属,是安身立命之所,是心灵栖息之地,因此每个人会将房子看的格外重要。房屋买卖交易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十分活跃,但稍有不慎,我们买的房子可能不是自己的。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让原告张某匪夷所思的居然是在开庭这天才发现房子不是自己的。年4月22日张某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诉请由崔某赔偿因推倒损毁自家三间房子的损失元。原来早在年,崔某的父亲将登记在崔某名下的三间老宅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家,并签有协议。后该房屋闲置了几年变得破败不堪。一直外出的崔某去年回家看见该房屋变成危房便将其推倒,不想却被张某告至法庭。崔某辩称,年该房屋就登记在自己名下至今未做变更,且有相关产权证,其对父亲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并不知情,并且事后并未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是登记取得所有权,本案争议的房屋一直登记在崔某名下,崔某父亲是无权处分人,即使张某签订了买房合同也依旧未取得所有权。至此,张某对自己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过失承担不利后果,但其仍然可以找无权处分的崔某父亲予以赔偿。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会存在一房多卖、无权处分等多种风险,因此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要学会合理规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崔某是房屋所有人,其父亲作为无权处分人,处分房屋行为事后未经追认,且房屋未做权属变更登记,因此,即使张某居住多年也依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文:赵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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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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