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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7 14:56:00
“每个家庭的孩子就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培养孩子成人成才是每位父母的梦想,然而,也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不当教育自毁前程。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其中一位被告人宁某乙是一名在校就读的大二学生。案情摘要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系父子关系。被告家与同村的宁某丙家因土地纠纷素有矛盾,年某日13时许,宁某乙从家里携带一把菜刀到宁某丙家找宁某丙未找到,即用菜刀朝宁某丙的妻子白某头部、脖子等部位连砍数刀致白某倒地。宁某甲赶到现场后与宁某乙商量再去砍杀本村的徐某,二人随即到徐某家,宁某乙、宁某甲用各自携带的菜刀、斧头朝徐某的全身乱砍,徐某的妻子贾某上前阻止亦被二被告人砍伤胸部、背部,二被告人将徐某砍倒在地后逃回家中,宁某甲电话报警后等待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白某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贾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被告人宁某甲家因与被害人家有矛盾纠纷,二被告人怀恨在心,采用菜刀、斧子等凶器对被害人的头部、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实施砍杀,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宁某乙将被害人白某砍倒在地后,二被告人均以为白某已死亡,后二人商量继续到被害人徐某家将徐某砍倒后逃离现场,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宁某甲虽然没有对白某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其子宁某乙砍杀白某的过程中,没有采取积极的劝阻行为,在白某被砍倒地后,也没有采取救助行为,而是与其子宁某乙共谋继续砍杀徐某,其主观上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宁某甲对白某的伤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宁某乙、宁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宣威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宁某乙、宁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宁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宁某甲有期徒刑十年;由被告人宁某乙、宁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医疗、误工、后期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0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医疗、误工、后期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7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医疗、误工等费共计人民币.82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斧子一把,予以没收。二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一时的冲动带来追悔莫及的结果,青春年华错付囚牢。教育给我们带来知识、文化,让我们明辨是非,修炼我们的品质,塑造我们的人格,教育让文明传递,使社会和谐美好。“我后悔当时冲动用暴力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来处理纠纷。”宁某乙在接受讯问时说道。作为父亲,宁某甲在儿子持刀杀人时不仅不积极的劝阻教育,在宁某乙砍伤白某使其昏迷后,反而与之共谋继续杀人“复仇”,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断送了孩子的前途,更断送了一家人的幸福。

来源:宣威法院(ID:xw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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