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
你不得不知道的这些事儿~
男婚女嫁,一般婚约为先,古代即有“三媒六聘”、“六礼”等程序,虽然现在结婚风尚已经删繁就简,移风易俗,但婚前给付彩礼等一些风俗还是被保留下来。现实中关于彩礼的纠纷也随之而来。
案情简介:
毛某与袁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不久后即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于年4月订婚,毛某给付袁某彩礼、见面钱等元,以及给女方购买价值为元左右的的首饰,以及各项恋爱支出余元,此后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分手,分手后女方袁某拒绝返还任何彩礼,毛某遂将袁某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元。
庭审中,被告袁某辩称,上述钱款是原告对自己的赠与,属于恋爱经费开销且已经被用于生活开销,此外,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过,结婚时自己也有陪嫁等,因此原告毛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于法无据,自己不应返还任何款项。
审理认为:
彩礼是双方为了婚姻的订立而支付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原被告双方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关于退还金额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嫁妆折抵,双方共同生活过等事实,宣威法院酌定部分返还彩礼钱,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钱元。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图文来源丨综合自宣威法院
运营单位丨宣威市创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END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