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申请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情况的公示
根据《省教育厅、财*厅、人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13号)》和《汕尾市教育局、财*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关于要求审定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方案的请示》(汕教〔〕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年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符合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名单进行公示,其中年达到退休年龄名,年达到退休年龄名,共计名。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共五个工作日,如对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教育局人事股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联系-联系人:林茂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