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云南网」
12月15日
6县区拟获评
教育工作先进县
25县区拟获评
教育工作合格县
教育工作先进县
官渡区
永善县
澄江市
姚安县
屏边县
沧源县
教育工作合格县
嵩明县、禄劝县、昭阳区、鲁甸县、宣威市、会泽县、元江县、双柏县、红河县、绿春县、广南县、富宁县、孟连县、西盟县、勐海县、大理市、漾濞县、云龙县、盈江县、永胜县、泸水市、福贡县、永德县、香格里拉市、维西县。
公示时间为年12月13日12:00至12月18日12:00。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表彰。
评估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呢?
评估有哪些程序?
一起来看
督导评估办法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规范评估工作程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职责是领导、管理、保障、推进县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条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是指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重点是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经费投入、条件保障、师资队伍、发展水平、教育公平等工作。
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5年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一轮督导评估。
第五条县级自评工作的实施。
(一)县级自评每2年进行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自评当年11月底前对本部门依法履行有关教育职责、支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自评报告,对照《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细则》,对县域内教育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自评。
(三)县级自评结果经政府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县(市、区)长签名,于当年12月底前报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四)县级自评上报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评报告、《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申报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自评档案资料。
(五)县级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教育基本概况、经验做法、指标完成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州、市复查工作的实施。
(一)复查是州、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领导管理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申报,在4月底前对申报县、市、区逐一进行复查。复查情况报告以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州、市复查上报材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复查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评报告和《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申报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二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四)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做好县级自评的指导工作,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督导,把好自评关,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协助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其所辖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五)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复查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复查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省级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自评和州、市复查的基础上,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督导评估通知。
州、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通知有关县、市、区做好评估准备。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接受评估的县、市、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过程督导。
(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工作时间为2天。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召开预备会。与被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定评估工作行程,随机抽取检查的职能部门、乡镇和学校。专家组进行任务分工,学习评估指标和评估细则,统一评估标准和评分尺度。
2.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自评报告。
3.查阅档案资料。包括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自评报告,涉及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财政拨款账簿和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
4.召开座谈会。包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政府职能部门领导、校长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5个座谈会。
5.专家组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6.专家组汇总合议、评分,形成评估意见。
7.专家组向被评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组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将及时向被评估县、市、区及其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书面反馈意见。
对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被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或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意见和整改情况作出评估结论。
(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可以重新申报一次督导评估。
(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通报,通报评估结果。
第八条督导评估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结果评定
1.督导评估指标总分值为分,以C级指标为基础,参考《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充分收集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逐项评分。
2.评分方法
(1)评估过程中,专家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采取“听、看、查、访、议”等方法,深入了解所负责的评估指标达标情况,对评估指标提出评分建议;
(2)评估结束后,专家组汇总合议,对评分建议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结果;
扣分的评估指标,要说明扣分理由和依据;
(3)实行督导评估结果责任制,专家组成员不得隐瞒被评估对象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夸大被评估对象的成绩。
(二)结果处理
1.评估结果等级设定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教育工作先进县: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符合《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当年评估县数的20%确定。
教育工作合格县:评估分值在80—89分之间。
教育工作基本合格县:评估分值在60—79分之间。
教育工作不合格县:评估分值在59分以下。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教育工作先进县:
(1)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近5年中有一年存在不达标情况且未拨补到位;
(2)教育费附加近5年中有一年未全额拨付教育且未补拨到位;
(3)小学或初中辍学率超过省定标准;
(4)评估当年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纪违规事件。
(三)结果运用
1.督导评估结果向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为对州、市、县、区教育综合目标考核、项目安排、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督导评估结果为“先进的县、市、区,根据《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4.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存在不达标情况或教育费附加未全额用于教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拨到位,拒不补拨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向州、市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网站
编辑: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