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法院怎么回事?通知我今天来开庭,我特意从外地赶来,现在原告不来,这算什么事。”
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李某在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情绪激动地说道。
原来,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原定当天下午15时开庭审理,但早在上午11时左右王某就到法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经过沟通,被告李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不会到庭应诉,现双方孩子还小,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决定撤回起诉。法庭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原本承办法官可以简单告知李某,王某已撤诉,李某无须到庭应诉。但鉴于该案在送达过程中李某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案件可能引发其他隐患及原定开庭时间即将到来等实际情况,法庭人员决定等等看,若李某到法庭应诉则对其从法律上进行释明,从情理上做其思想工作,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避免其他案件的发生。所以就出现的前面的一幕。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李某表示一定和妻子好好沟通,尽力化解二人的矛盾。
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偏私人的问题,因此可能就会有当事人片面认为“离不离婚是我的家事”,从而产生“法院多管闲事”之类的抵触情绪,其实不然,从法院立案起,离婚案件就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家事了,而当事人也就有了一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让离婚当事人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小编整理了一些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认知误区,一起看看吧。
误区一
只要我不去法院,法官就不能开庭,也不能判我离婚。
根据《民诉法》第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所以回避不能解决问题,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保障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能与对方协商化解夫妻矛盾。
误区二
“他(她)起诉我离婚,法院一定要开庭审审我们的案子,看看谁对谁错”
根据《民诉法》第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误区三
案子起诉到法院了,法院就应该去调查事实。
根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案件当事人也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实自己的主张,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