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年4月9日,原告王某骑二轮摩托车在街道行驶时,其摩托车被低于道路路面的一排污窨井盖颠翻,致王某摔倒受伤。王某受伤后入院治疗3天,后经鉴定王某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元。
事后,王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住建部门赔偿相应损失六万余元。
审理过程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地下通道等活动场所负有管理职责。住建部门作为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被告没有对事故路段城市街道进行定期维护、没有履行好职责,其街道道路路面上出现窨井盖与街道路面形成坑、坎,导致王某骑行摩托车经过时被颠倒受伤,住建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摩托车过程中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不够,对其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宣威法院判决:由被告赔付王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