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落水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房屋房顶被大风吹落至原告承租的三七地,造成原告三七地受损。
案情简介
原告耿某在落水镇某村委会承租了20余亩土地种植三七,所承租的地紧挨着被告贾某的房屋。年5月的一天,落水镇境内出现强对流天气,局部伴有冰雹、大风。因大风致使被告家房屋彩钢瓦及钢物架等物件被吹落至原告所租种的三七地里,造成部分三七遮阴网、三七杆和三七受损。次日,被告请人将吹落的彩钢瓦及钢物架清理完毕。原、被告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后,原告耿某向宣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贾某赔偿其三七损失8万余元及诉讼费和评估费。
案件受理后,法庭工作人员至现场查看时发现因时隔数月,三七受损现场客观已不存在。
被告答辩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三七受损期间落水镇境内天气恶劣,大风致使房屋钢架物及彩钢瓦被吹落至原告耿某承租的三七地里,造成部分三七遮阴网、三七杆和三七受损是事实,但冰雹、大风天气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自然灾害,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认定:房屋所有人贾某对其房屋负有维护、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被告贾某未尽注意义务,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屋顶进行及时加固,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给原告种植的三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当天天气,不排除三七受损有受大风影响的因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因被告屋顶被风吹落造成的三七受损面积,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主张的受损价值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合全案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屋顶被风吹落至原告三七地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元,遂依法判决由被告贾某赔偿原告耿某的三七损失费用人民币元。
以案释法
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