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广大群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治丧新风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43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80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曲靖市会泽县和宣威市火葬区调整划定的批复》(云民发〔〕号)、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宣威市火葬区全覆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6月30日24时起,宣威市行政辖区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和捐赠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但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提倡骨灰在公墓划定区域内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抛撒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二、非宣威市户籍的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死亡的,遗体原则上在宣威实行火葬。因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宣威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遗体按相关规定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输。无名、无主遗体及流浪乞讨人员遗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火葬。
三、遗体应当在死亡后3日内进入殡仪馆10日内火化;传染病死亡和高度腐烂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火葬;医院死亡的遗体一律进入殡仪馆,由医院及时联系死亡人员户籍乡(镇、街道),对遗体实施跟踪处置。
四、除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的人员外,宣威市户籍城乡居民死亡火葬后骨灰入公墓安葬的,惠民殡葬补助标准一般对象元,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元。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遗体的跟踪处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宣中央、省、市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所在单位配合乡(镇、街道)做好遗体的跟踪处置。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病危报告、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七、严禁丧属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进行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闹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年6月30日24时开始,宣威市辖区内禁止制造、销售棺材及土葬丧葬用品。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炒买炒卖墓穴、墓位。
十、年6月30日24时开始,因工程、项目等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原坟墓中的遗体(骨骸)一律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丧属可享受惠民殡葬补助。
十一、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依据《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发〔〕72号)规定,按干管权限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十二、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