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举报,消费者管女士称于1月29日在宣威市某药店购买“一次性口罩”10个,支付价款40元。接报后,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检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涉嫌哄抬物价拟被处于5万元的处罚。
据悉,本着“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囤积居奇等违法违章案件,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的原则,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立案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作罚款5万元的行*处罚。
“非常时期,4元一个口罩也算良心价啊?!药店是不是有点冤?”很多人觉得匪夷所思。一位网友感叹说“我给50元卖我10个吧!”还有一位网友表示,10个口罩40元也合乎情理,觉得商家特殊时期拿货渠道估计也不顺畅,需要折腾一些精力才能拿到货,适当涨价是应该的。“举报者有些不厚道了!”但是也有网友直言,疫情防控物资严控价格很有必要!此案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为此,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专门采访了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方介绍,春节期间他们接到40余条有关物价举报的投诉,为加强当地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平稳,市场监督部门积极作为。针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都要严控价格,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如何认定“哄抬价格”?本案中,主要是看商品进货成本,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认定为“哄抬物价”。
“哄抬物价”如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应当从快从重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正告所有经营者,遵纪守法经营才是正道,一切想借疫情防控之机发“国难财”想法都是错误的,一切不利于疫情防控、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重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