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周磊,男,汉族,年出生,原系宣威市龙场镇副镇长、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年2月27日由宣威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5月17日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磊犯受贿罪,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陆良县人民法院于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期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年12月至年5月,被告人周磊利用其担任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孔某、崔某1、陈某1的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10万元、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
陆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磊利用其担任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所长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磊犯受贿罪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磊在接受调查中如实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磊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磊的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磊具备的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周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周磊犯罪所得的赃款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