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民*厅云南省财*厅发布了
关于提高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
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年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
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
元/人·年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
统一提高到
元/人·月
一起来看
具体内容↓
各州、市民*局、财*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局、财*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32号),经报请省人民*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仍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财*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委、*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年7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厅备案。
云南省民*厅云南省财*厅
年4月26日
来源:云南省民*厅
责编:陆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