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当地首例偷越国边境犯罪案,陶某某等四被告人因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
基本案情
年3月份,陶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未持有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从宣威坐车到昆明,又从昆明坐车到普洱市孟连县勐阿镇边境,后在勐阿边境河搭乘橡皮船过河偷越边境至缅甸境内。后四人在回国时被查获。
另查明
01
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在从缅甸回国时被查获,因实施非法出境到缅甸的违法行为被景谷县公安局罚款元。
02
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在从缅甸回国时被查获,因实施非法出境到缅甸的违法行为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别罚款元。
03
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从缅甸回国时被查获,因实施非法出境到缅甸的违法行为被孟连自治县公安局罚款元。
法院判决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因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的数额,应折抵罚金数额。根据被告人陶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四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该案现处于上诉内)。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疫情期间,发生偷越国边境行为,增加疫情自境外输入的风险,我省边境防线长,防疫任务重,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抵制非法越境犯罪,守护边境线,共筑防疫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