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网讯(记者朱洪良)6月23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专项工作情况,公开发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宣判了2起重大涉毒品犯罪案件。
会上,曲靖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陈永剑通报了曲靖两级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毒品案件特点和全市法院打击毒品案件的主要做法。
据介绍,年以来,曲靖两级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件,结案率%。案由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涉案毒品以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为主,占比90%左右。毒品形态兼有粉末、片剂和丸状。涉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涉案罪名集中,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占比大,占8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占9%,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共占7%;犯罪主体以青壮年为主,呈现年轻化、无业化、流动性、低学历特征,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涉案毒品以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为主,新型毒品亦有较大增幅;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屡禁不止;毒品犯罪引发次生犯罪情况较为突出等特点。
近年来,曲靖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结合,突出打击重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着力打造高素质审判团队,严把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障刑罚执行效果,积极投身禁毒综合治理,更加注重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将禁毒工作与少年审判、民事审判职能延伸紧密结合,实现禁毒宣传工作常态化,构建整体禁毒格局,助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曲靖中院刑二庭年被表彰为云南省第三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先进集体,刑一庭被表彰为曲靖市第三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先进集体,熊华东法官两次被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为禁毒工作先进工作者。
发布会上,曲靖中院刑二庭庭长黄汐滨发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住曲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中院相关部门人员,省级驻曲媒体和市级主流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件发布:
一、黄某运输毒品案
年2月20日,黄某与徐某在瑞丽购买毒品后,于次日凌晨5时驾车途经瑞丽至芒市国道时,遇民警查缉,二人拒不配合,加速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徐某将车上载有的两袋毒品可疑物抛到公路上,民警随即鸣枪警告并对二人实施追捕,黄某驾车驶出一段距离后跳车逃走,徐某在跳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徐某抛到公路上的两袋毒品可疑物净重(四万三千八百)克,为含量69.3%的海洛因。
年,黄某联系杨某(真名不详、在逃)购买毒品准备带到昆明进行贩卖。杨某安排人于年3月20日15时许在瑞丽市“大菜街”从黄某处取走人民币29.92万元,后将装有22块毒品的黑色台铃电动车放于瑞丽市瑞京路黄某租住房屋院内。黄某将毒品从摩托车坐垫底下取出,于当晚23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黄某所持的毒品净重克,为含量55.4%的海洛因。
经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五万一千四百五十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本案被告人黄某两次运输毒品,累计数量五十余公斤,且为毒品再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是黄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结果。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是不容撼动和质疑的。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方是正道。
二、姚某体内藏毒案
年11月,姚某在缅甸境内将毒品可疑物吞服后,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乘车途经景洪、开远等地,于年11月2日到达曲靖市时,因身体出现不适,向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从姚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六颗,归案后姚某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三十七颗。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四十三颗,净重.6克,均为海洛因。
经法院公开审理,鉴于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人体藏毒,是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由藏毒者将包装好的毒品用水吞进肠胃,到目的地再将毒品排出,其间藏毒者基本不进食,由于肠胃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毒品外包装破损,毒品进入胃和肠道后经吸收进入血液,短时间内即可致人休克、死亡。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对人体藏毒的危险性缺乏认识,难抵利诱,受人蛊惑,以生命为赌注,忍受痛苦进行人体藏毒,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三、在校大学生张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张某系在校大学生,长期在网上雇佣人员实施运输毒品犯罪。年5月15日,赵某、韦某在被告人张某的指使下从昆明市金顺苑小区4栋1单元室将铁皮焊接包裹的毒品盗出。5月17日,三人从昆明分别乘坐车辆前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由韦某独自乘车先出发负责探路,张某、赵某携带毒品乘车跟随。同日上午10时40分许,张某、赵某乘坐的车辆行至胜境关警务站时,遇到民警公开查缉,从车后备箱内查获三个铁盒,打开铁盒发现15块用黄色封口胶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遂将张某、赵某抓获。经网上通缉,韦某于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79(一万零四百九十五点七九)克,系含量为25.9%至44.1%不等的毒品海洛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赵某、韦某入户盗窃毒品并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79(一万零四百九十五点七九)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对三被告人应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互相分工、配合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是邀约者、指挥者,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赵某受邀约后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韦某系从犯,并能够主动交待被告人张某串供、翻供的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国家对毒品犯罪一直以来都持“零容忍”态度,并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张某本可以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努力学习,靠知识和劳动获得财富,但他却利用网络走上贩卖毒品的歧途,不仅让自己的生命在最美好的年纪消逝,让一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更是社会的损失、教育的损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孔某妄借怀孕贩卖毒品案
年1月,孔某在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分两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小马(甲基苯丙胺)11颗,获得毒资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一审审理期间孔某利用取保候审在家之际怀孕,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屡教不改,逃避法律制裁,不符合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的情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的人性化规定,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但该条规定对于监外执行仅为“可以”,而非“应当”,并不是只要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对于利用怀孕恶意规避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予监外执行。以为有了怀孕这个“护身符”就万事大吉的女性犯罪分子,不仅难逃法律制裁,更是对孩子极大的不负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自作聪明,害人害己。
五、赵某某自家院内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年年初,赵某某在其耕种的菜园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株。
法院审理后,鉴于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悔罪表现,遂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达株,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及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该案对民间诸如种植“大烟苗”之类的毒品原植物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六、杨某帮助“江湖哥们”运输毒品案
年5月,彭某某在曲靖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小马”),后在马龙加价出售给何某等吸毒人员用以吸食,数量共计2.4克。
年6月6日13时许,彭某某邀约其好友杨某共同驾车前往曲靖,由彭某某出资向张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颗。彭某某将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于本人车内驾驶位脚垫下,另外10颗藏匿于车内烟灰缸中,驾车带回马龙旧县小集镇,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查获毒品净重19.91克。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22.31克;杨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19.91克,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二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庭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帮助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杨某由于与彭某某关系较好,明知彭某某是贩卖毒品的人员,仍然帮助其运输、贩卖毒品,杨某主观上只讲“哥们义气”,法治观念淡薄,鉴于其在共同的运输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仅实施了有限的帮助行为,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广大青年,尤其是务工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不参与,不可存在侥幸心理,盲目讲义气,一旦触犯了刑法受到的处罚就悔之晚矣。
公开宣判案件:
一、尹美玉犯贩卖毒品案(会泽法院宣判)
被告人尹美玉,女,年9月25日生,会泽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年11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年2月8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年4月13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年5月8日经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年1月19日向会泽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年11月7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尹美玉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钟屏路路上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尹天坤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尹天坤身上查获从被告人尹美玉处购买的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零包4个。经称量,毒品海洛因零包疑似物净重0.4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美玉贩卖毒品海洛因0.4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美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美玉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尹美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于6月23日公开宣判如下:
一、被告人尹美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随案移交绿色老年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夏永乐、钟某洋运输毒品案(中院宣判)
被告人夏永乐,曾用名夏骥,男,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9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年3月2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洋,男,3年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翁源县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年3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法定代理人钟某良,男,汉族,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系钟某洋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叶何某妹,女,汉族,年3月21日出生,文盲,广东省翁源县人,系钟某洋的母亲。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九部刑诉〔〕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永乐、钟某洋犯运输毒品罪,于年1月16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曲靖中院于年3月16日以需对本案未成年被告人钟某洋的家庭教育、一贯表现进行补证向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年5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九部刑追诉〔〕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案被告人夏永乐犯脱逃罪,该追加起诉决定书并载明,曲检九部刑诉〔〕1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曲靖中院于年6月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㈠年3月份,被告人夏永乐电话联系刘某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帮其运输毒品至四川泸州。3月23日,刘涛邀约被告人钟某洋一起从广州乘飞机至昆明。到达昆明后,夏永乐安排刘涛单独到普洱接毒品,安排钟某洋在昆明打探至四川泸州的路线。3月24日,刘涛到普洱客运站接到毒品后,夏永乐安排刘涛乘车从普洱景东途经曲靖至宣威。3月25日,夏永乐从长沙乘高铁到贵阳,后到六盘水,从六盘水租车到宣威与刘涛汇合。3月25日10时许,在宣威市双龙街道如家快捷酒店房间刘涛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刘涛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3包,从背包里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11时许,公安机关将前来该房间找刘涛的夏永乐抓获。钟某洋根据夏永乐的指示准备从昆明乘飞机到四川泸州,于3月25日13时40分许,在昆明长水机场24号候机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称量鉴定,查获的25包毒品可疑物系含量83.2%-84.0%不等的甲基苯丙胺.33克、含量17.6%-18.2%不等的甲基苯丙胺7.72克、含量分别为24.3%、24.6%的海洛因.53克。
被告人夏永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年3月2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当日公安机关将其提押出所带至重庆市永川区抓捕购买毒品的人。年3月26日13时许,夏永乐在重庆市永川区异风酒店趁民警不备从房间内跑出,跳楼逃跑至永川区君临棠城小区内藏匿。当日15时10分许,夏永乐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永乐、钟某洋无视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且毒品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夏永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永乐在运输毒品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永乐利用未成年被告人钟某洋、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人刘涛运输毒品,且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脱逃,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夏永乐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洋在运输毒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永乐、钟某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海洛因.53克,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永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永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钟某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海洛因.53克(含抽样提取送检毒品20.71克)、手机三部、涉案款人民币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来源:珠江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