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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脱黑,成功摘帽京师律师成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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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吹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集结号。专项斗争以来,*中央、国务院始终强调“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近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琦律师、刘凌律师、贾保民律师、刘一鸣实习律师参与辩护的一起涉黑案件,成功摘掉了“黑”帽子,体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原则,彰显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司法风范。

述(最多18字

01案情简介

年4月12日,曲靖市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刘某平、刘某福等7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经过了近一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由曲靖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移送至师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年3月27日师宗县检察院出具起诉书指控以被告人刘某福为首的8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又称为“4.11”专案),指控刘某福等人涉嫌犯罪事实10起,其中5起为组织内犯罪,5起为组织外犯罪,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三个罪名,而刘某平则被并入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充当首犯。

年5月17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就“4.11”专案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以“追加、补充、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形式,增加了刘某平、李某彦两名被告人,拼凑形成了10人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将犯罪性质变更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10起犯罪事实均认定为组织犯罪,还增加了两起个人犯罪事实,全案罪名增加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贷款诈骗、行贿六个罪名,然后师宗县检察院将全案提起公诉。后因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又于年8月21日将全案退回师宗县检察院,师宗县检察院又于年8月24日将全案移送至宣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宣威市检察院于年9月3日以刘某平、刘某福等十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威市人民法院在陆续召开三次庭前会议后,分别于年4月19日至4月26日、5月11日至5月26日开庭审理,于年12月10日宣判。

02案件特点

1、本案存在大量的言辞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而物证、书证等客观的实物证据非常少,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2、本案指定管辖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地管辖”原则,本案一开始就应当由宣威市法院管辖,但由于曲靖市检察院的指定审查起诉,使得与师宗县检察院对应的师宗县人民法院获得了管辖权。后在本案既不存在“争相管辖”、“互相推诿”,也不存在“有管辖权法院不适宜管辖”的情况下,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变更、补充起诉的事实、追加起诉的被告人均不在师宗”的理由改变管辖,导致指定管辖程序上错上加错。

3、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七名检察官中,三名主检官未经过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不具备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资格和身份,却代表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出庭支持公诉。

03辩护过程

本案的整个辩护过程历经两年有余,在近23天的庭审中,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证据采信规则,采取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相结合的策略展开辩护:

程序辩护

第一,面对办案过程中遭遇会见困难的情况,辩护人通过现场要求检察部门监督、向上级提出书面反映、寻求审判机关的帮助等方式协调、解决,最终得以保障当事人的会见权。

第二,针对本案中存在的指定管辖、回避、公诉人出庭资格、合议庭的组成、开展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违规分案、并案等程序性问题,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合议庭及有关部门积极反映。

第三,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存在的一系列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被告人认为如果庭审继续下去,将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遂当庭提出解除辩护委托。辩护人在庭审中断后,也第一时间针对本案存在的种种违法现象向云南省扫黑办等部门紧急反映,最终在庭审中断十余天后得以恢复。

第四,针对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欺压、残害群众,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指控,辩护人在当地进行大量的民间走访,形成录像提交至合议庭,但合议庭采纳公诉人的意见,拒绝当庭播放。后在众辩护人的一再申请下,最终合议庭同意播放并当庭质证,为后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打下了基础。

实体辩护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早在师宗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之时,就提出应依法排除刘某福遭受非法取证形成的供述,并提出相关线索,后在宣威市人民法院召开的多次庭前会议上展开多轮“博弈”,最终合议庭同意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面对公诉机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辩护人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前提下,结合四个特征提出辩护意见:

(1)组织特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必须明确组织成立的时间,同时认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求严格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性。但是,本案中,起诉书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不能成立,也无法明确组织成立的时间。并且,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组织成员个人的目标和利益,起诉书不但没有对于明确涉案组织成立的目的性,列举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性。而关于组织的稳定性、严密性方面,辩护人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从组织成员、组织层级、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这四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中,组织成员和组织层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构成要素;而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制度构成要素,但结合在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不具备组织成员、组织层级、组织结构、组织纪律的四个要素,涉案组织不具备稳定性和严密性。

(2)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的获得和支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很大程度上也是围绕着经济利益而展开的:通过暴力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实力得以进一步增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再利用其掌握的经济资源,资助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完整闭环。本案中,刘某平、刘某福等人的经济来源系基于正常经营的合法收入,经济收入也并未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所谓的经济实力远不及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不具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经济特征。

(3)行为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那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要具备三个要件: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犯罪类型多样化且有组织性、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案中,10起犯罪事实中不存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仅有一起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损害后果,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并且,所谓的被害人本案都是与刘某平、刘某福等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被害人都是有错在先,要么行凶打人、要么肆意挑衅、要么恶意赖账,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遭受欺压、残害的群众”。

(4)危害性特征。又称作非法控制特征,主要是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要求在一定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通过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来攫取不法利益,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反社会性的具体表现。本案中,如前所述,所谓的被害人都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且恶意挑衅在先。被指控的个案违法犯罪行为中,大部分都存在被害人报警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的情形。同时,公诉机关刻意模糊危害性特征中“一定区域”的界定,不能明确“一定行业”的范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组织符合危害性特征。

04办案心得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彼此互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成就。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刑事辩护案例,辩护人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前提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展开辩护,既从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合法的角度尽力保证程序正义,又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方面努力实现实体正义。当然,本案的审判机关宣威市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拒绝人为“拔高”,依法采纳辩护意见,摘除“涉黑”的帽子,正应了“人民法院是守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号召,再次为审判机关的法治精神和责任担当点赞。

办案简介

陈琦律师

京师律所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第七*支部书记、新阶层联谊会副秘书长,京师律所刑委会常务副主任。

社会职务:全国律协规则委委员、北京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教育背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

所获荣誉:—年度朝阳区律师协会突出贡献奖

刘凌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善治之路》节目嘉宾。

业务领域:金融犯罪、证券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

贾保民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

刘一鸣实习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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