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柴某甲两次*杀他人耕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柴某甲与柴某乙系同村住人,双方素有积怨。为此,柴某甲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年11月某日凌晨1时许,柴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敌敌畏”农药到柴某乙家牛圈处,将农药倒在青菜上扔给柴某乙家的一头黑色耕牛吃,后将瓶盖扔在牛圈门口离开,该耕牛于当日死亡。年12月某日凌晨1时许,柴某甲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将农药投喂给柴某乙家的另外两头耕牛,其中一耕牛于当日死亡。经有关部门价格认定,两头死亡耕牛分别价值人民币元、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柴某甲因与被害人柴某乙的矛盾,为泄私愤使用农药残害耕畜,破坏生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柴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案正处于上诉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宣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