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的费用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zyyq/150901/4689217.html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本案中考虑到申请人在查找可供执行财产、协助划转执行款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鼓励申请人积极提供、查找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案件,决定在分配执行款71万元时该生物科技公司拥有部分优先受偿权(受偿比例由17.18%提升至30%)。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上述条款确立了财产分配过程中的“原则性”与“例外性”规定,本案例即为例外性情况,在执行实践中,有部分申请人认为“我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剩下就全是法院的事了”,这样的想法无疑是十分片面的,在现有的执行手段中,执行干警主要依靠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像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办理房产登记且位于外地的财产,如无线索来源,执行干警是很难查找到的,申请人的权益也有可能因此受损,正如谚语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相反而言,同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人往往在前期的接触中,掌握了更多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也有助于自身权益的实现。在执行过程中,给予为法院执行提供重要协助的申请人适当分配款项的倾斜,赋予其部分优先受偿权,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赵冲,男,年进入宣威法院工作,先后在乐丰法庭、执行局工作。近三年来,个人执行结案近件,在工作中锐意进取,不断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强化担当意识,确保站好岗、守好责。因工作成绩优异,年被院党组表彰为“优秀干警”。
原标题:《积极提供、查找财产线索法院裁定,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