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宣威,可能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宣威火腿”。近年来,依托于火腿加工产业,宣威生猪养殖业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外地实力猪业养殖公司前来投资,他们与宣威当地农户签订生猪代养合同,由公司提供猪苗、支付代养费用,代养的商品猪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今天的案件就是一起生猪代养合同引发的诉讼。年9月,宣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家猪业公司诉格宜镇生猪代养户张某等3户11人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三起。据了解,三起案件涉及生猪头。简要案情年1月,猪业公司与何某三户人签订《委托养猪合同》、《结算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张某等人为该猪业公司代养商品猪,代养的商品猪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由该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何某等人支付代养费,并由陆某等人提供担保。该猪业公司向代养户交付猪苗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代养户拒绝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猪。该猪业公司向宣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代养户立即返还生猪或支付生猪价款,支付违约金的同时陆某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理案件,宣威法院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决定组成合议庭对三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需求和矛盾点,又考虑到农户养殖工作实际,出行不便等因素,承办法官于受理案件后到格宜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得知代养农户之所以不让公司将这一批生猪拉走,是因为就该批生猪的代养费给付等问题存在争议。当天,因张某等11人意见尚未统一,且双方情绪较为激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决定再留出一定时间给当事人协商,遂定于10月14日对案件再次调解。14日下午,经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调解,承办法官就代养费给付、养殖设备返还等焦点问题一一讲法律说道理。直到晚上7点多,三起案件的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将双方协商一致的代养费支付到法院执行账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头生猪拉走,再由法院将代养费支付给农户。10月20日,公司按照协议给付了相应款项。依其申请,生猪交付进入执行阶段。